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件
建質規〔2022〕2號
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《房屋市政工程
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
(2022版)》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,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(管)
委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,山東省交通運輸廳:
現將《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(2022版)》(以下簡稱《判定標準》)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
執行。
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把重大風險隱患當成事故來 對待,將《判定標準》作為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,督促工程建
設各方依法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,準確判定、及
時消除各類重大事故隱患。要嚴格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掛 牌督辦等制度,著力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,牢牢守住安全生產
底線。
(此件公開發布)
房 屋 市 政 工 程 生 產 安 全 重 大 事 故 隱 患 判 定 標 準
(2022版)
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、及時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 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,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發生,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 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,制定本標
準。
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,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礎設施工程(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)施工過程中,存在的 危害程度較大、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
全事故隱患。
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、擴建、改建、拆除房屋市
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。
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 督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依照本標準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
全重大事故隱患。
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,應判定為重大事
故隱患:
( 一)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
工活動;
(二)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、項目負責人、專職安全生產
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;
(三)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
證書上崗作業;
(四)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、未審核專項施工 方案,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"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
分部分項工程范圍"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。
第五條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,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
患 :
( 一)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物、
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,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;
(二)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;
(三)深基坑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;
(四)有下列基坑坍塌風險預兆之一 ,且未及時處理:
1. 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;
2. 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、流土;
3. 基坑底部出現管涌;
4. 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。
第六條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,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
患 :
(一)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;
(二)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;
(三)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、爬模爬升時,混凝土強度未達
到設計或規范要求。
第七條 腳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,應判定為重大事故
隱患:
( 一 )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
求 ;
(二)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整層缺失;
(三)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;
(四)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、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
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、失效、被人為拆除破壞;
(五)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過程中架體懸臂高度大于架體
高度的2/5或大于6米。
第八條 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,應判定為
重大事故隱患:
( 一)塔式起重機、施工升降機、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
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,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;
(二)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、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
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;
(三)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
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;
(四)起重機械安裝、拆卸、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
件、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、銷軸、定位板等連接
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;
(五)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、失效或者被違規拆
除、破壞;
(六)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,標準節
連接螺栓缺失或失效;
(七)建筑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
求。
第九條 高處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,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
患 :
( 一)鋼結構、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 不滿足設計要求,鋼結構、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未按設計要求設
置防傾覆裝置;
(二)單榀鋼桁架(屋架)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措施;
(三)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擱置點、拉結點、支撐點未設置在
穩定的主體結構上,且未做可靠連接。
第十條 施工臨時用電方面,特殊作業環境(隧道、人防 工程,高溫、有導電灰塵、比較潮濕等作業環境)照明未按規
定使用安全電壓的,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。
第十 一 條 有限空間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,應判定為重大
事故隱患:
( 一)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"作業審批制度",未對施工人
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,未執行"先通風、再檢測、后作業"
原則;
(二)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未有專人負責監護工作。
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方面,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范和
施工方案要求的,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。
第十三條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,應判定為重大事故
隱患:
( 一)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,或地下水控制措施
失效且繼續施工;
(二)施工時出現涌水、涌沙、局部坍塌,支護結構扭曲變
形或出現裂縫,且有不斷增大趨勢,未及時采取措施。
第十四條 使用危害程度較大、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
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、設備和材料,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。
第十五條 其他嚴重違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、 部門規章及強制性標準,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、可能導致群死群
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,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。
第十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。
抄送:應急管理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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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秘書處 |
2022年4月20日印發 |